重申依菸害防制法,各級學校為全面禁菸場所

1
1
說明:
一、 依據本府衛生局113年4月9日投衛局保字第1130011256號函辦理。
二、 爾來屢有民眾陳請校園施工區域菸蒂四處可見及工人於校內抽菸,有施工管理不當等問題,為提供師生校園清新環境,倘貴校有施工之情事,應與施工單位良善溝通,並應積極督促施工單位嚴禁吸菸行為。
三、 各級學校依菸害防制法第18條第1項第1款規定,係全面禁止吸菸之場所;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禁止吸菸之場所,應於所有入口處設置明顯禁菸標示,並不得供應與吸菸有關之器物。於不得吸菸之場所吸菸者,依同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未於禁止吸菸場所,所有入口處設置明顯禁菸標示或供應與吸菸有關之器物。處場所負責人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
四、 經貴校勸導不得吸菸仍未遵行者,倘貴校查有違規事證,可提供該局,俾憑後續處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