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性平法)第32條第1項規定
(一) 性平法第31條第1項規定:「校園性別事件之被害人、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得以書面向行為人所屬學校申請調查。但行為人現為或曾為學校之校長時,應向學校主管機關申請調查。」同條第2項規定:「任何人知悉前項之事件時,得依其規定程序向學校或主管機關檢舉之。」
(二) 性平法第32條第1項規定:「學校或主管機關於接獲調查申請或檢舉時,應於20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被害人或檢舉人是否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