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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1國教署校園性別事件及體罰聯繫會議紀錄摘要

說明:
一、 依據國教署114年4月17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45802130號函 辦理。
二、 會議內容重點摘述如下:(一)教育部「114年性別平等教育日展覽」活動,訂於114年4月19日至5月11日於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辦理,策展主題為「元宇宙下的性別光影展-穿越虛實之境,返家啟程」,以「性別與家庭」為核心,延伸「性別與科技、性別與運動及性別與藝術」等子議題,請各級學校之師生踴躍參與;亦請妥適規劃相關議題融入之課程或活動,以落實性別平等教育。另針對規劃及進行課程融入或活動之相關人員,請鼓勵學校予以適當之獎勵,促進學校教職員工投入性別平等教育之推動。(二)請各級學校確依「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性平法)第30條第2項及「涉性別事件之學校不適任人員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規定,定期至教育部「各教育場域不適任人員通報及查詢系統」進行查詢,以維護校園安全。(三)為維護學生工讀及實習期間之安全,請強化各級學校針對校外實習機構及學生工讀場域之安全性評估,應符合性平法相關規定,具性別友善之工作條件。(四)依教育部114年2月25日臺教學(三)字第1142800737號函,學校教師因校園性別事件受解聘、停聘(終局)之處分,渠對該事件處理結果不服,請學校明確教示依性平法第37條及第39條提出申復、申訴之救濟,以避免教師誤提訴願致逾申訴提起時效,影響教師救濟權。(五)依教育部113年12月19日臺教學(三)字第1132805149號函,為性平法第26條第2段序文「應命行為人接受心理諮商與輔導」明定具體時數案,為符合行政處分之明確性原則,需由性平會議決行為人接受心理諮商與輔導之時數執行量,得視需要邀請學校輔導諮商單位指派具有性別平等意識之心理諮商或專業輔導人員列席會議參與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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