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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訂定「警察人員進入校園執法相關機制」-內政部警政署106年7月12日警署刑防字第1060111086號函

(一) 依內政部警政署訂定「警察人員進入校園執法相關機制」說明如下:
1、 發動時機
(1) 主動:偵辦校園內之刑事案件。
(2) 被動:依校方請求,定時或不定時進入校園,協助巡 查有無不法,以防制綁架或恐嚇等校園暴力事件。

2、 執法方式
(1) 基於尊重校園自主及自治之精神,警察人員未經校方同意,不得任意進入校園,故因偵辦校園內之刑事案件,而須主動進入校園前,應先行知會校方聯繫窗口(主任秘書或學務主任以上層級),取得校方同意,並於校方代表人員陪同下進行。
(2) 警察人員進入校園執行搜索、扣押或拘捕等偵(調)查作為時,應注意程序上之正當性,並依比例原則之 要求,以影響最少及損害最小之適當方式,審慎為之。
(3) 警察人員進入校園辦理與學生或校園安全相關之案件 時,應恪遵偵查不公開原則,審慎新聞處理,遇案情 敏感時,應迅速並低調處理(如著便服、使用偵防車 等),避免引發負面效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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